衛生福利部為持續強化食品安全管理,於今(104)年6月8日預告「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規劃將7類大宗民生物資(包含黃豆、小麥、玉米、麵粉、澱粉、食鹽、糖)、2類茶葉產品(包含茶葉、包裝茶葉飲料)及黃豆製品等10類食品業者,估計約有1500家業者,自今(104)年7月31日起納入食品追溯追蹤制度管理。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相關業者未來應依衛生福利部102年11月19日發布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以紙本或電子方式,留存相關產品資訊、供應商資訊(進貨)、產品流向資訊(出貨)及內部追溯之紀錄資料。另外,為進一步保障消費者,衛福部預告要求10大類產品及原已公告實施追溯追蹤制度之食品業者(包含食用油脂、肉品加工食品、乳品加工食品、水產品食品、餐盒食品、食品添加物、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須於每月10日前申報上一個月的食品追溯追蹤資訊至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統(非追不可),自今(104)年12月31日起分階段實施;除此之外,也要求應使用統一發票之食品業者,應使用電子發票,自明(105)年12月31日起分階段實施,財政部將持續協助受規範的食品業者全面導入電子發票。
本次預告「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草案及廢止「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公告的意見評論期至104年7月7日止,相關預告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www.fda.gov.tw) 「公告資訊」>「本署公告」網頁查詢。
如公告指定食品業者建立追溯追蹤之資料不實,或未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且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規定,分別依同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強調,食品追溯追蹤制度為自主管理其中之一種把關方式,食品業者應該重視自身產製及販售食品的責任,掌握產品的原物料、半成品及成品的衛生安全,加強管控產品製程及品保制度,以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等相關法規規定,落實自主管理,與政府共同積極努力為消費者的食品衛生安全進行把關。
文章出處:http://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id=13648&chk=d13fd84d-67c0-437d-914b-2d112e1aacc9¶m=pn%3d2%26cid%3d4%26cchk%3df11420b2-cf8e-4d3a-beb5-66521b800453#.VYEDD_mqqko
**非追不可網站:https://ftracebook.fda.gov.tw/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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