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定將搓破此盲點囉!
發文日期:104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2003號
主旨:訂定「牛樟芝食品管理及標示相關規定」。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 「牛樟芝;牛樟菇;牛樟菰」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後內容 | 目前內容 | |
類別 | 菇蕈類 | 菇蕈類 |
中文名稱 | 牛樟芝; 牛樟菇; 牛樟菰 | 樟芝; 樟菇; 樟菰 |
學名 |
Antrodia camphorata, Antrodia cinnamomea, Taiwanofungus camphoratus |
Antrodia camphorata, Antrodia cinnamomea, Taiwanofungus camphoratus |
部位 | 子實體、菌絲體 | 子實體、菌絲體 |
備註 |
依據104年7月10日部授食字 第1041302003號公告, 牛樟芝食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自105年7月11日起, 食品使用牛樟芝為原料時, 食品業者應具備原料之詳細 加工或製造過程、規格及 90天餵食毒性試驗報告等 相關證明文件,上市前送 衛生福利部備查。 2. 自106年1月11日起, 牛樟芝食品(以下簡稱本食品) 應依下最規定標示: (1)於産品外包裝應以中文加註 「嬰幼兒、孕婦、哺餵母乳者如需 食用本産品,請冾詢醫師或專業 人員」之警語字樣。 (2)於産品外包裝明確標示 原料使用部份為子實體 或菌絲體及其培養方式。 |
文章出處:衛福部食藥署 http://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id=13840&chk=f262df45-4768-4da1-9a4e-e9d98d793bdb¶m=pn%3d1%26cid%3d3%26cchk%3d46552e96-810a-42c3-83e1-bd5e42344633#.VacCuqSqq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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