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5-07-16】
食用豬脂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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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文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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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
明定本標準之法源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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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食用豬脂之原料來源,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並來自健康豬隻所取得之乾淨且可供食用之組織。但不包括內臟器官、腦、脊髓及粗血管。 |
明定本標準有關食用豬脂之 原料來源部位等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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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食用豬脂應具良好色澤,不得有異臭或酸敗氣味。 |
明定食用豬脂之一般性狀規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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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食用豬脂之酸價,應為2.0 mg KOH/g fat以下;惟經精製程序(脫酸、脫色或脫臭等)之精製食用豬脂,其酸價應為1.3 mg KOH/g fat以下。其衛生安全,應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定之其他相關標準。 |
明定食用豬脂之酸價規定, 及應符合其他相關標準之規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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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明定本標準施行日期。 |
文章出處:衛福部 http://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id=13853&chk=371c0437-0b21-492c-bba7-9aeb538befca¶m=pn%3d1%26cid%3d3%26cchk%3d46552e96-810a-42c3-83e1-bd5e42344633#.Vac9oKSqq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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